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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还是建委大?

2000-05-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民主与法制》2000年第10期刊载了一名求助者的来信:

我叫张贤义,家住蓬莱市钟楼南路原51号。1995年5月,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蓬莱公司以旧城改造为名搞房地产开发经营。该公司委托蓬莱市拆迁办公室进行拆迁事宜,并要对我的房屋进行拆迁。随后,拆迁办又降低安置补偿标准,未能同我达成协议,即申请市建委进行拆迁裁决。蓬莱市建委没有审查该申请的合法性,于1995年12月8日下达了拆迁裁决书。我不服裁决,起诉到蓬莱市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在没有请公证部门作出测量记录的情况下,我的房子被强行拆除。市法院于1996年3月25日裁决,认为建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判决撤销该裁决。判决生效后,蓬莱市建委拒不重新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8年1月4日,我只好又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烈要求蓬莱市建委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并赔偿因违法强拆房屋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10月6日蓬莱市法院作出判决书,判令市建委对拆除我的房屋作出补偿安置裁决。10月28日,市建委作出拆迁裁决书,该裁决歪曲事实真象,任意改动各种数据。我只好再次起诉,经法院多方查证,查明了事实真象,于1999年1月8日下达了判决书。判决对事实给予正确认定,同时以建委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并判建委重新下达补偿安置裁决。至此,我已被搞得精疲力尽。

建委本应按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作出新的裁决,或者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建委既认可事实没上诉,在判决生效后,又作出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第3号裁决。把被法院予以撤销的裁决几乎一字不差,又予以“重新”裁决。我只好再次起诉。结果法院于1999年7月21日再以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由而撤销,并判市建委重新下达裁决。市建委1999年10月13日又下达了一个与前内容相同的裁决书。我出于无奈,只好再次起诉建委。

两家公文两套模式。法院判决内容一致,撤销建委的裁决;而建委裁决也内容一致,维护拆迁办意见。“判决”与“裁决”相互冲突,两家的法律文书变成了公文游戏,已经转了近5年。

今年1月20日,我又收到了蓬莱市法院的第5次判决书,仍然判我胜诉。我不知道我还会收到多少这样的判决,它们对我还有什么意义?

求助人 张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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